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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新增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新增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9-09-23

关于新增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的通告

经审核,发票通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闽税函〔 2019 〕 131 号) 有关备案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新增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省新增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第三批)

电子发票平台名称:发票通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发票平台所属公司名称: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储存、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对购销双方全部免费。对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提供的基础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违规参与、干预、 诱导 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三、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纳税人 可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 对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违规收取 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储存、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以及其它 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可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 省税务局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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